近日,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受刘某所托,代理其与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迎来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在收到刘某申请的商标撤销复审通知书及决定书后并无通知刘某,导致刘某失去获取涉案商标的机会,造成违约。故法院最终判决,某商标代理公司赔偿刘某100000元。
李某为M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7年李某在市场上发现L公司生产的产品上印有M商标,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向同福所合伙人郑灵丽律师寻求帮助,最终在郑律师的帮助下,李某赢得二审诉讼,获得赔偿近百万元。
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发现在佛山、中山多地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R极其相似,影响了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R产品销售,并使公众产生了误会,现求助于同福所合伙人郑灵丽律师。 郑律师通过多方搜证,锁定了十三家生产、销售的个人或公司,并将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专利R进行严密技术对比,为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赢得诉讼,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原告李青为专利号为ZL20092XXXX427.3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一种为“可XX线圈盘”。该专利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经专利局审查后于201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至今仍然有效。 2011年5月7日,李青与慧然公司签订《关于一种XX线圈盘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慧然公司在中国范围内以排他方式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许可时间为2011年5月7日至2019年1月9日。随后,两原告发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一种XX线圈盘”、ZL20092XXXX427.3号专利权。2011年6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前往广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向被告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购买了该产品20个,产品价值共计134元,取得送货单一张。该公证处于2011年7月8日出具了(2011)粤穗光证内经字第67XX8号《公证书》。
2007年3月27日,原告马军(化名)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于2003年7月1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4年9月8日批准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3XX7573.9,名称为:眼部XX仪。2007年1月份,原告发现知从公司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一款眼部仪器,并且也在网上做了该产品的宣传。原告将该产品与其其专利产品对比后,认为该产品的产品结构和其专利产品完全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利,于是对知从公司提起了诉讼。
原告张雅英为某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20092005XXXX.0)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09年5月11日提出申请并于2010年5月5日获公告授权。随后张雅英与另一原告慧然公司签订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许可合同,慧然公司取得在全球范围内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权利,该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10日。 2012年10月9日原告一发现时域公司在未取得许可下擅自实施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于是原告张雅英委托了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时域公司处购买了该产品,同时向南方公证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