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案例丨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7/26 18:02:06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676

近日,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佛山某公司把工程委托给曾某负责,而曾某则雇佣了王某施工,结果王某施工期间发生了意外,便将佛山某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赔偿,但佛山某公司认为其是把工程全程给曾某负责的,对曾某雇佣王某之事并不知情,也和王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其赔偿,于是便找到我所律师寻求帮助。

基本案情

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向四川某工厂提供并安装固化炉、烘水炉和自动喷淋骨架等设备工程。为了完成上述设备的安装工程。

20228 3日,由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而买家设备的安装地点在四川省巴中市内,所以其考虑到直接派本公司员工前往四川巴中安装该设备,安装成本会过于高昂,所以便将安装业务委托出去给第三方负责,分别是:曾某、刘某、易某。双方于20226月至7月之间签订《定作合同》。

随后曾某、刘某、易某为履行《定作合同》所便临时雇佣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多位安装劳务人员,双方约定每人工资按照320元每天、生活费 24元每天,加班工资40元每小时计算,薪资报酬由曾某等人发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没有为王某等人购买工伤保险。而对于上述约定,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也并不认识王某等工人。

2022929日晚上8时左右,曾某安排王某在内多名工人加班,由于安装工地晚上缺乏照明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导致王某从安装工地坠落,并致王某上下肢多处骨折和损伤,随后被送进医院,住院29天后出院,而雇佣王某的曾某为了逃避责任,偷偷离开了安装场地并销声匿迹。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知晓情况后,出于人道主义,便为其支付了医药费29683.61元。

出院后,由于王某仍无法行走,后续还需要巨额的治疗费用,于是就找到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索要赔偿,但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王某便将其诉至仲裁委。

法院审判

随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便找到我所寻求律师帮助。广东同福团队律师依法接受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并采取行动,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并以专业法律角度为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解,提出我方当事人与王某既没有直接管理王某,也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务报酬、给予劳动保障,双方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等观点,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但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知:王超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王超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否受到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是否适用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也不享有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双方并未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未直接招用王超。

案外人曾某承揽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铝板涂装线安装业务,其安装设备工作期间雇用了王超与王超之间就劳务内容、劳务报酬、劳务时间进行了约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在工作过程中,王超接受曾某的指示安排从事具体安装工作,并对其发放劳务报酬。因此,双方并未能建立劳动关系上的合意。故王超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超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要确认劳动关系,首要证据是,如果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提供“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本案中,王超均没有以上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判决其与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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