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案例丨我所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胜诉,帮当事人争取到全部股权转让金

发布时间:2023/7/6 11:23:58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234

为避税签订0元股权转让合同,结果对方不给钱怎么办?近日,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代理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樊某为避税便与夏某签订0元股权转让合同,并约定工商备案后,夏某支付其50万现金及50万元分红。结果夏某不支付余款,于是樊某便委托我所诉至法庭,最终在同福律所律师专业办案下,为当事人争取到80万元股权转让金。

基本案情

2018917日,樊某(转让方)与夏某(受让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益生康公司88%股权(其中樊某占76%、刘传祥占12%)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以现金支付给甲方,另外50万元在股权转让后,甲方以占股5%的形式回投益生康公司。除外,为了避税,双方还在工商内档资料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金额为0元。

签订协议后乙方在两天内支付甲方10万元定金,甲方准备相关资料和预约工商变更,预约后正式变更登记前两天内乙方支付甲方10万元,余款30万元在20181230日前由乙方个人名义无条件支付给甲方;双方特别申明:包含转让后公司经营状况在内的任何因素不影响乙方此笔款项对甲方的按时支付;公司转让后甲方合法拥有转让后公司5%的股权并拥有相应权利(工商注册,其中樊某4%,刘传祥1%,由樊某合并持有);由于涉及到转让后公司的股东复杂性对本协议条款履行的不确定性,双方同意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律承担主体为樊某和夏某。

协议还约定“作为双方对公司转让的对价和转让条件,乙方承诺在转让后2年内对转让后公司的资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如无法有效核实或实现则乙方承诺两年内对甲方不低于50万元的年终分红,双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接受”。

2018720日、925日,夏某分别向樊某支付10万元转让款,共计20万元。而剩余的30万元转让款余额以及50万元年终分红直至20191217日,也并未支付,于是樊某为了取得应得股权转让金,便委托我所律师,依法将夏某诉上法庭。

法院判决

同福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便立即采取行动,搜集证据,并以专业法律角度全力以赴地帮助争取当事人利益,提出被告夏某没有履行《协议书》中约定支付转让款余额,属违反《合同法》以及当事人诉求的50万元年终分红具有违约金性质,而被告未履约等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夏某在答辩中既主张双方是以0元转让又主张其与樊某约定的转让款为20万元,其答辩互相矛盾。其次,双方在庭审中确认20189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0元转让系为了避税,可见该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后,夏某主张双方约定案涉转让款为2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股权的转让款应为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其外,《协议书》约定夏某承诺在受让股权后2年内向益生康公司投入1000万元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否则向樊某支付不低于 50 万元的年终分红。樊某主张该 50 万元具有违约金性质。但根据目前夏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依约在受让股权后的2 年内投入 1000 万元资金,故樊某要夏某支付该 50 万元年终分红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1、夏某向樊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向樊某支付年终分红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夏某不服,便上诉至广州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进行调查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便最终判令驳回夏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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