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成功案例丨商标代理机构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商标失效,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6/15 17:56:19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678

刘某委托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申请其第1275564号与第5855058号商标,而在20151123日,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作出撤销复审答辩通知书,并向刘某在商标撤三程序中委托的代理机构广州某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发文。

20166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向刘某在商标撤三程序中委托的代理机构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发文,并邮寄给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但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在接收相关文件后,并无告知刘某,最终导致刘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案涉商标被撤销。

201759日,刘某委托广州某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重新注册涉案商标,但该申请被驳回,涉案商标已无法再次取得,涉案商标的价值已完全丧失。

刘某认为,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在导致涉案商标被无效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则应当赔偿涉案商标被无效的所有损失,共计超过百万元。将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202111月,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十日内向刘某赔偿20000元,并驳回刘某其他诉求。

刘某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便寻求我所律师帮助,特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赔偿刘某因第1275564号与第5855058号商标无效而导致的损失人民币1000000(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以及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为弥补损失与维权的合理支出25000;

2、判令由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同福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便立即采取行动,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并以专业法律角度为我方当事人刘某辩解,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商标非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原因而导致无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存在明显的主观脐断,并且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转达及通知的合同随附义务等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是由于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刘某夷失了通过答辩维持之前的撤三决定,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持涉案两商标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过法院鉴于刘某单独诉请的合理支出,其并未进行举证,故最终综合案涉两商标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及合理支出,判决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00元。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有什么义务?

1、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时,要承担的义务如下:

(1)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2)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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