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6/15 16:42:40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3440
2017 年 12 月份开始,曹某就通过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订购雾化片材料,一直持续至 2020 年 7 月。而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每次收到曹某发出的采购需求货物明细后,都会通过邮寄形式向曹某发货,曹某在接收货物后支付货款。
2020 年 8 月 6 日,双方最后一次进行对账,确认截止 2020 年 8 月 1 日,被告曹某共拖欠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738.60 元。之后,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曹某支付货款,而对方却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告对货款进行减免,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要求后,曹某于2021 年 3 月 19 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被告曹某拖欠原告货款 80000 元,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前还清。
据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述,直至2021年 8 月 29 日被告曹某仅支付了货款 10000 元,剩余货款 70000 元至今未付。于是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追回上述货款,来寻求我所律师帮助。
广东同福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从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2020 年发货数据记录表》、微
信聊天记录、对账单、欠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上述证据可证实,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曹某却一直未支付原告货款 70000 元。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从 2022年 10 月 2 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而对于被告曹某辩称其为职务行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的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最终宣判,被告曹某向原告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 700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 7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从2022 年 10 月 2 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如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买卖合同中,对方迟迟不给货款怎么办?
进行货物的买卖时买卖双方就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买方来说最大的义务就是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而买方不支付货款是经常出现的,那么买卖合同中买方迟迟不付货款怎么处理?
对方拖欠货款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请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者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下来,还是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不利于鼓励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