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案例丨我所代理土地拆迁案胜诉,为当事人取得1020552元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3/6/15 15:40:37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2340

潘某于2007年和岑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岑某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社区土地出租给潘某,租赁期限从200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

合同有明确表示:若因政府政策规定须提前终止,涉及到政府给予经济补偿时,岑某应协助潘某办理承包土地时平整土地工程各项费用、土地上建筑物、设备、物资搬迁等补偿款手续。所得属补偿款潘某享受80%的收益,岑某享受20%收益,土地补偿金全部属岑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潘某经岑某同意,将土地建成广州市黄埔区某社区土地自编9号仓库(下简称“仓库”), 并将该仓库出租给案外人钟某作为经营所用。

2020年6月5日, 岑某向潘某和钟某发出终止租赁合同的《通知》,表示根据《街道关于拆除某社区历史违法建设的通知》,要求潘某和钟某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业清空退还给岑某。但《通知》对征收补偿款分配一事只字不提。

后潘某向该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土地所有人) 了解到,2020年5月28日, 广东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曾对仓库的征收补偿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屋建筑物1235685.01元构筑物、附属物40005.58元,停业停产补偿72383元,搬迁费55300元,合计1403373. 59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应亨受80%的补偿款,即1122698. 87元。

现租赁土地及仓库已被征收,双方租赁关系已经终止,且仓库已腾空并离场。但岑某仍然拒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分配补偿款,于是潘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我所律师帮助,特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获有案涉地块补偿款80%份额;

2、被告承担办理案件律师费3万元;

3、获得案涉仓库建筑物、设备、物资搬迁等补偿款;

4、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即采取行动,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并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潘某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岑某协助潘某向广州市黄埔区某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办理领取黄埔区某社区自编9号仓库(位于双沙三社士名巷尾园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款手续,潘某享有上述补偿款80%的份额(建筑物补偿款988548.01元、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款32004.46 元,共计1020552.47元。而由于案涉地块已转租给钟某,故停业停产补偿给钟某) ;

二、岑某补偿潘某为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30000。

三、本案仲裁费25562元,由被岑某全额承担。




土地承租期间,企业拆迁是否有补偿?

对于承租土地(后房屋)的企业在拆迁中,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的。另外在企业拆迁中还会有一些实际的损失,比如员工的安置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损失的等。企业如果是承租的房屋,则拆迁会导致企业需要重新租赁房屋,这其中的差价就是企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如果企业是承租的土地在上面自建了厂房,则因为拆迁导致厂房的灭失,也是对企业的损失,企业可以一次要求进行补偿。所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企业拆迁补偿整理成两个公式:

1、承租房屋企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租金差价【(重新租赁租金-原租金)×剩余租赁时间】+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2、承租土地上自建房屋企业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租赁土地差价【(重新租赁租金-原租金)×剩余租赁时间】+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及设备损失及重置成新费+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及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清查,准备好财产清单,并且要准备好先关的证据,以备在后续的维权中有效的应对。在签订土地或房屋租赁合同时,也要考虑相关问题,最好是委托律师把关,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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