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案例丨我所代理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大获全胜,成功保障委托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3/4/1 9:31:21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340


近日,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受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托,代理其与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在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办案,最终我方委托人网络公司大获全胜,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663000 元合同款以及违约赔偿 331500 元等诉求。

基本案情

承办律师: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陆锦涛律师

案情详情

2020 12 1 日,深圳某科技公司(甲方)与广东网络公司(乙方)签订《智能仓储系统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智能仓储实施项目有偿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

合同内容说明,项目总含税费费用1105000元,甲方需分多次5次付清给甲方,分别是签订合同后付33150元、确认方案后付331500 元、确认项目上线运行后付221000元、确认项目验收后付110500元以及系统正常运作6个月后付110500元。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网络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双方确认方案后,深圳某科技公司如约给网络公司汇款两次,一次331500 元。但于2021 4 月初,项目初次上线失败,双方确认问题后,2021 8 5 日,网络公司提出方案并发送电子邮件给深圳某科技公司,却没有得到回应。

2021 11 3 日,深圳某科技公司向网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以网络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日期完成项目的上线使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 663000 元,以及赔偿331500 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

广东同福律师团队受某网络公司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即采取行动,调查事实,搜集证据,并以专业法律角度为某网络公司辩解,提出案涉合同不具备解除的必要性,以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以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广东某网络公司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约情形,故最终不予支持解除合同。以至于是否应该返还已付合同款和支付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尚未解除,且深圳某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方违约,所以驳回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付案件6873 元。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所以为了避免这些纠纷的产生,同福律师事务所给大家列举一些预防措施:

1在合同中,需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开发失败的风险已经出现苗头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3、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明,自己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等,从而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客服二

  3.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020-83277199 15018724518

Copyright ©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15011号-1Powered by vancheer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