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李某诉L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7 10:47:41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14931

引子:

李某为M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7年李某在市场上发现L公司生产的产品上印有M商标,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向同福所合伙人郑灵丽律师寻求帮助,最终在郑律师的帮助下,李某赢得二审诉讼,获得赔偿近百万元。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4年取得了M的注册商标证,其2007年在市场上发现L公司生产的产品印有M商标,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现委托郑灵丽律师为代理人,提出上诉。


案情分析: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要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是证明侵权人是否是经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李某为M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4年取得了M的注册商标权。李某从未许可L公司使用M商标。

其二,证明L公司存在侵犯李某M商标专用权的行为。L公司侵权行为的举证存在相当难度,一审时,李某就是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因此,二审前的举证相当关键。郑律师制定了周密详尽的计划,成功搜集了大量的有利证据。

其三,在证明L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后,如何确定侵权损失同样是一个难题。郑律师为了使李某能获得最有利的赔偿额度,一一说明了李某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


案情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某提出的新证据,判决L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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