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7 10:30:20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4564
引子:
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发现在佛山、中山多地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R极其相似,影响了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R产品销售,并使公众产生了误会,现求助于同福所合伙人郑灵丽律师。
郑律师通过多方搜证,锁定了十三家生产、销售的个人或公司,并将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专利R进行严密技术对比,为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赢得诉讼,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8月申请专利R、I、O,2010年7月获公告授权。2011年,李某与H公司签订一份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同年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发现在中山、佛山的十三家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专利权保护的技术相同的产品,现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与结果:
本案,首先必须对于侵权产品进行证据的搜集,一一确定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的名称、地址、相关身份确认文件,并对其制造或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采集、拍照、比对及保存公证。然后,确认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通过排他许可获得了专利R、I、O的使用权。在确认13公司的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郑律师通过一系列技术特征的比对,得出13公司的侵权产品均落入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面对13家公司的各种借口说辞,郑律师沉着应对,一一反驳。最终,部分以调解方式,部分以诉讼方式,使得13家侵权公司均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最后,中山市某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共获得经济赔偿七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