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李某诉王某、朱某合伙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7 10:13:12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4726

引子:

李某与王某、朱某合伙承包了一建筑工程,李某在两次出资后,在合作中三方之间存在矛盾,故李某提出退出合伙。另二人同意,三方签定了相关退伙协议。但事后,王某、朱某仍未退还李某剩余的180万出资款项。针对退款事宜,三方之间同一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约定按照承包工程的进度与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归还李某出资;另一份则明确了归还李某出资款的时间节点。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则还未达到归还李某出资款的条件;然而,按照第二份合同,则已经超过了还款时间。

因而,到底应当按照哪份合同约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委托我所主任李明华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事宜,李律师成功为李某追加欠款二百万元。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于2009年与被告王某、朱某签订合伙协议,合作承包番某仓储中心工程。李某出资300万元后,因工程资金不够,李某继续出资,达450万元。后因三方合作不愉快,于09年8月签订终结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于承包工程收到二期工程款、三期工程款与四期工程款时,分期支付李某的450万元。同日,两被告向李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因工程需要向李某借款450万元,还款方法为09年9月30日、10月30日与11月30日三个时间点,分别还款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


案情分析: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的答辩提出了如下理由:

被告王某认为其只是证明人,非本案债务人;另认为付款应当按照退伙协议的约定执行。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投入的垫支款实际投入只有250万,原告要求退出后,已陆续领取完毕。因此不存在其他欠款。

原告提出的《退伙协议》与《欠条》,是三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王某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其一,王某在退伙协议与欠条上签名确认了,其表明其仅为证明人的身份,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其二,王某认为应当按照退伙协议的约定内容支付欠款,以退伙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欠条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延迟付款。但《退伙协议》与《欠条》均为三人签字合意,签订的日期均为同一天。因此两份文书的法律效力是等同的,不能简单的以约定中其中一条内容,来抗辩另一约定的无效。欠条中,明确约定的还款日期,是三方均予以认可。尽管退伙协议中约定是以工程款到款日为还款日期,但相对于同日签订欠条中约定的明确还款日,我们认为欠条中的还款日是明确,且真实的。因此,我们认为还款日应当以欠条中约定为准。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李某偿还欠款18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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