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赵某诉余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7 9:54:18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4193

引子:

赵某于2011年将佛山某地区A楼盘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余某,现赵某起诉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工程,要求追究余某的违约责任。余某表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完成工程,是因为赵某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过错不在于自身。

余某向同福所主任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李明华律师提出应当提出反诉,保护余某的合法权益。后作为被告的余某成功拿到赵某拖欠的工程款数百万元。


案情介绍:

2011年原被告双方就佛山某地区A楼盘铝合金及百叶安装工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如承包方中途退场的,发包方只需支付完成工程量30%的工程款。2011年3月,双方核对工程量。原告累计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26万元。被告因2011年偷盗本楼盘工地建筑材料被公安机关拘留,后一直未进场施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分包合同。后被告提出反诉,指原告未按照合同给付工程款,其违约在先,要求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分包合同。


案情分析:

一、 工程发包的相关规定

依据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承包单位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否则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认定为无效。因此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赵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余某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原告要求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及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工程发包合同的请求,是基于工程分包合同提出的;现合同无效,两人上述的请求已无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二、 合同无效的工程分包是否能要求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反诉原告)余某提出工程款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赵某应当及时给付。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应当向余某即时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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