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张某诉S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7 9:47:20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4862

引子:

张某为S公司的合法股东,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书面要求向S公司申请查阅公司账目。S公司未给予书面回复,张某也无法查阅公司账务。后S公司指出,张某自行成立了一家C公司,经营范围与S公司重合,因此张某查账有窥探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

张某求助于同福所主任李明华律师,后成功获得了查阅公司账务的权利。


案情介绍:

S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为张某、李某、马某三人。2008年,李某将其股份转让给马某和张某,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马、张二人,其中马某占60%,张某占40%,马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自2007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被免职。

2011年3月19日,张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S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账务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S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未予书面回复。

一审法院另查,2010年12月8日,张某成立了C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S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张某是否有权利查阅公司账本和要求分红?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如下12种权利: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本案的当事人股东张某要求就股东知情权付诸实践,那么公司(也就是被上诉人)就应该提供便利,予以配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条文如下: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查册的请求,并说明了原因。上诉人则以被上诉人建立了一家企业经营业务和上诉人企业业务向关联的公司,并由被上诉人自己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理由,认定被上诉人查阅账本和财务报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上诉人提出的这一主张并无具体有效的证据可以予以支持,所以不能被法院采信。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S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提供公司自二○○七年六月起至二○一○年七月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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