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为以不合法形式追讨债务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李某做缓刑辩护

发布时间:2013/11/7 8:57:47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4565

引子:

李某与刘某一起承接建设工程,刘某负责输前期报建手续,为此李某给了近百万元。后工程停工,李某认为是刘某报建手续时未尽责,且未将款项完成用于报建手续。刘某不承认李某的指控,对李某避而不见。李某为讨要款项,与张某用计将刘某骗出来,并带到异地要求刘某签署了欠条并扣留了刘某的车辆后,才将刘某放走。现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名起诉李某,非法拘禁罪最高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向同福所主任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在李律师帮助下,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执行缓刑。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一起承接了厂房建设工程。期间,李某陆续给刘某百万元委托刘某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手续。但这一工程因故停工,李某认为刘某没有将所有款项用于工程报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后该工程的包工头犯罪嫌疑人张某(另案处理)向李某讨要工程款,两人联系刘某,但始终联系不上。故二人商议,由张某以到深圳机场附近看工地的名义将刘某约出来,再将刘某带到广州,对其追讨债务。

于是,2010年6月某日,刘某驾车与张某在深圳机场见面,后被几名男子带上另一小车,随后李某也上了该车。李某搜出刘某自驾车的钥匙,并将刘某的车一起驶离深圳。后刘某被带至广州某休闲中心房间内。在该房内,李某与张某对被害人刘某动手,并以侮辱手段相威胁,逼刘某支付欠款。刘某联系家属筹钱未果,李某和张某等人扣留了刘某的车,并让刘某写下欠条和以车抵押的字条。当日下午,李某等将刘某放走。四天后,李某听说刘某报警后,通过快递邮寄车钥匙及告知停车地点的方式将车归还被害人。15日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情分析:

一、 是非法拘禁,还是单纯追讨债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本案中,被害人刘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向刘某追讨债务,本是李某在行使其合法权利。但李某讨债的方式,却侵犯了被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权。李某的行为事实上也构成了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即一定时间内限制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并带有胁迫的手段。虽然李某当天就放走了刘某,但这一时间的因素并不影响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只会影响量刑。

二、 如何做好罪轻辩护。

同福所主任李明华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他对提出了以下几个罪轻辩护的量刑情节:一是证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此为自首;二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本案中,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李某拘禁的原因是因为刘某拖欠债务;三是被告人得到了被害的谅解。最后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客服二

  3.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020-83277199 15018724518

Copyright ©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15011号-1Powered by vancheer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