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3/28 8:51:51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14172
引子:
德国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司在中国广州签订一份箱包供货协议。在协议中 ,双方因疏忽未就箱包拉杆标准作出具体约定。在交货时,德国公司发现箱包拉杆有点短,广州公司并未采用欧洲标准。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德国公司委托同福所副主任郑律师全权代理该案件,在郑律师的帮助下,广州公司最终答应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德国某公司(下称甲方)与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司(下称乙方)在中国广州签订一份箱包供货协议。在协议中 ,甲乙双方因疏忽未就箱包拉杆标准作出具体约定。在交货时,乙方将按亚洲标准设计生产的拉杆箱包交给甲方,甲方收到货后,验货时发现箱包拉杆有点短,并未采用欧洲标准。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一、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仔细研究分析双方箱包供货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合同目的,乙方也知道此批箱包甲方是要销往欧洲。但现因乙方生产的箱包拉杆标准不符欧洲标准,有点短,这很可能会造成此批箱包在欧洲市场的滞销,这有违合同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方可解除合同。
案情结果:
经过郑律师的前期工作,以及与乙方的多次沟通。乙方私下也咨询过律师,同时考虑到双方以后的合作机会,最后接受了退回货物,解除合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