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张某追索抚养费一案

发布时间:2014/3/28 8:39:49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15252

引子:

2000年8月,张某与案外人王某登记结婚,1997年2月,张某与被告陈某在网上认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张某由此怀孕并于2000年2月生下原告,后原告一直跟张某生活,被告不知情,未支付过抚养费与教育等费用。2013年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抚养义务。


原告委托同福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在郑律师的努力下,原告胜诉,拿到抚养费


案情介绍:

20008月,张某与案外人王某登记结婚,19972月,张某与被告陈某在网上认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张某由此怀孕并于20002月生下原告,后原告一直跟张某生活,被告不知情,未支付过抚养费与教育等费用。20135月,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经DNA鉴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当时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分析:

郑律师认为抚养小孩是父母的义务,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有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生父,理应承担义务。请求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虽然也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还是身份利益,基于身份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用。


案情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02月至20135月的抚养费,并自20133月起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至原告可以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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