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代理张友明走私氯胺酮一案

发布时间:2015/1/8 17:50:21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8920

委托人:张友明(化名)

委托事项:因委托人走私氯胺酮被提起公诉,要求律师为其辩护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主办律师:郑灵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友明为马来西亚联邦人,2011年7月31日中午时分从东莞出境。太平海关虎门客运码头行李物品监管科对出境旅客行李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所携带的行李箱中藏有白色晶体状物品32包。后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为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8029克。太平海关立刻将案件移交黄埔缉私局处理,张友明与同案犯张秀梅(化名)、洪文宇(化名)、凌秀灵(化名)均被抓获。后经询问,被告人与其同案犯皆供述走私氯胺酮的事实。

(一)被告走私的氯胺酮从何而来?运往何处?

同福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张友明委托以后,经过细心查证,对案件的脉络从头到尾整理出来。首先,被告走私的氯胺酮是从哪里而来?据查证,被告张友明与同案犯张秀梅等皆受雇于马来西亚毒贩“姐姐”(另案处理),从马来西亚入境中国后再走私毒品,一般而言,每走私一千克氯胺酮可获得1250马币。

据同案犯张秀梅供述,氯胺酮由一个绰号为“大哥”的台湾人提供。该名台湾人被抓获以后供述,氯胺酮来源是:2011年7月,江衍隆(化名)在台湾打电话要求其在大陆按照一个名字为林立成(化名)的要求做事。几天后,林立成打电话通知“大哥”有个马来西亚人“弟弟”(随后证实为同案犯张秀梅)来大陆拿货。在“弟弟”来之前,“大哥”按照林立成的要求在深圳假日酒店前面的小卖店拿了几十万元的氯胺酮。随后,“大哥”开车把张秀梅接到惠东白花收费站,从“阿飞”处接过K粉。前后这样操作三次,最后一次除了“弟弟”,还有一名男子,后来证实该男子为张友明。最后一次操作所拿到货物为40千克,分成160包。涉案氯胺酮便由此而来。

(二)被告等人如何伪装氯胺酮?

被告等人采用行李箱运送氯胺酮的方法,首先是在行李箱里比量计算能放多少氯胺酮。张友明的行李箱可以装8千克。第二步是包装,张秀梅负责在每一包K粉上面完全粘贴蓝色复写纸,张友明再在粘好的复写纸的外层再黏上白色A4纸,之后由洪文宇将包好的K粉放入到每人的行李箱夹层,摆完后再拿出来,由凌秀灵用双面胶粘到外包装上,之后再将每包K粉粘到行李箱夹层中,粘好一层后,张友明再用胶带将这些K粉固定密封防止移动。最后把自己的衣服放入内,以作掩护。然后各同案犯拿着各自的行李箱从东莞出发,由于形迹可疑,被太平海关虎门客运站码头行李物品监管科命令开箱检查,最终走私氯胺酮失败,被告与同案犯皆被抓。

同福律师团队经过调查发现,在K粉外部黏上复写纸是因为反射X光,但是这样依然可以看到里面是蓝色的物质。而在复写纸外面再黏上白色A4纸就看不到蓝色了。同福律师团队提醒,这种方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已然不适用于现阶段高科技的监测手段,遵纪守法才是致富之道。


二、同福律师的论证与代理意见:

同福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后,由于被告已经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当事人家属非常着急,于是同福律师事务所迅速组成精英团队,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讨论,得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张友明并非主犯,而为从犯。同福律师团队细心研究案情发现,无论是被告张友明抑或是同案犯张秀梅等,皆听从“姐姐”的安排。走私毒品也并非直接销售,而只是获取每千克1250马币额报酬而已,从获取毒品再到走私的过程中,被告等人皆听从别人的安排,并无主动安排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明显属于从犯。

(二)犯罪未遂。同福律师团队讨论后得出结论,被告属于犯罪未遂。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被告等人在东莞便被抓获,应当认定为未遂。

(三)坦白从轻。同福律师团队在接受被告委托以后,作为一个以法律为信仰的法律人,我们建议被告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将所有问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代理结果: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氯胺酮500克以上即为其他毒品数量大。

而被告自身就携带8029克氯胺酮,又由于共同犯罪,被告需为其他同案犯的行为承担责任,最终合计约为40千克氯胺酮,数量极为庞大,极可能处死刑。而由于同福律师团队的专业协助,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友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福律师团队最终为当事人成功脱离死刑的危险,保留了最为珍贵的生命。因为同福律师团队的负责和专业,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赞扬。

  1.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客服二

  3.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020-83277199 15018724518

Copyright ©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15011号-1Powered by vancheer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