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深圳市知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军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1/30 17:13:31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6670

原告:马军(化名)

被告:深圳市知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知从公司”)

被告委托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

委托事项:不服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代理结果: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7日,原告马军(化名)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于2003年7月1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4年9月8日批准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3XX7573.9,名称为:眼部XX仪。2007年1月份,原告发现知从公司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一款眼部仪器,并且也在网上做了该产品的宣传。原告将该产品与其其专利产品对比后,认为该产品的产品结构和其专利产品完全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利,于是对知从公司提起了诉讼。


(一)一、二审经过

郑律师在拥有充分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由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专利无效时出现认定偏差,在一审期间认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随后在二审期间又提出权利要求7也无效,而专利权利要求8依然有效。一二审法院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两份文件认定知从公司败诉。


(二)再审结果:

郑律师经过分析,建议知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4X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知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为:有新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已被《第13XX9号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审查决定书》全部无效,且一审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生效。被告请求:法院撤销(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该判决书;赔偿其为此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五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马军承担。

马军辩称,(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作出时,一审原告是享有专利权的,故二审判决是合法合理的,而且二审判决并未执行,一审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无不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知从公司的再审请求。

在本案再审期间,郑律师坚定地认为该涉案专利为公知技术,知从公司并未侵犯任何专利权利,在专业认定与事实证据面前,郑律师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的第13XX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布全部无效。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知从公司的再审理由以及马军的一审答辩意见,本案焦点是马军原专利号为03XX7573.9的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知从公司据此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由马军赔偿知从公司为此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五万元应否得到支持。再审法院经调查查明后,认为一、二审判决基于诉讼中专利权有效的状况做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但知从公司再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的认定,因此再审法院予以改判。再审法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都由一审原告马军承担。郑律师成功为委托人挽回声誉与损失。


二、代理律师的论证与代理意见: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郑灵丽律师接受一审被告知从公司委托后,带领协办助理进行论证与分析,得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马军的专利号03XX7573.9实用新型专利应当为公知技术,丧失新颖性与创造性,知从公司并未侵犯一审原告专利技术。

(二)由于涉及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三)由于原告马军滥用不稳定专利权进行诉讼,知从公司因应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当由马军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知从公司所生产的WEM-59XX产品是否落入了马军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经过调查论证,依据专业的知识和充分的证据,坚定地认定为该涉案专利为公知技术,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在事实与证据面前,马军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知从公司并未侵权。


三、代理结果:

由于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以及扎实专业知识,其代理意见为法院所采纳,该案的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和(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军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由马军承担。


本案委托人对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以及高水平服务给予了高度赞扬。

  1.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客服二

  3.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020-83277199 15018724518

Copyright ©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15011号-1Powered by vancheer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