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律师成功代理张某劳动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6/14 15:32:05 分类:同福案例浏览:2208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8日张某入职欧贝克公司,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9点半,有时候加班至晚上12点,但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购买社保。张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13年多,现该司为赶走老员工,多次强令张某辞职,企图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鉴于此,张某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2013年1月,张某委托我所代理其劳动纠纷一案。


原告诉求:      

请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


案件争议点:

在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一、张某的入职时间;二、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和原因;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四、加班工资应否支持;五、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案件结果及说理:

法院在经过审判后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张某的入职时间,劳动仲裁与一审均认定张某的入职时间为该公司的成立时间2002年2月9日,二审法院结合我方原审时提交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料以及该公司原审提交的人事资料登记表认定:张某系2000年10月18日入职欧贝克公司的关联公司。原因是该关联公司已吊销,欧贝克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关联公司已给予张某补偿金和关于张某入职的确切时间。

关于焦点二,二审法院采信我方的主张,认定欧贝克公司向张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00年10月18日起算,纠正了一审认定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及补偿金计算年限的错误。

关于焦点三、四、五,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认定。

 

通过该案,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此,同福律师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做好员工的入职、离职、工资的计算与发放、加班等方面的工作,保留好相关的档案材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也告知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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