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必看篇3!未参与合伙公司实际经营,能否主张返还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4/4/18 10:17:43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421

在合伙关系中,常会出现:甲方合伙人出资金,乙方合伙人参与实际经营的合伙情形,这种合伙模式看似是分工明了,可一旦出现合伙项目亏损,就会引发许多法律纠纷,比如常见的要求返还投资款。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呢?下面以真实案例来揭示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2020年3月5日,被告牧某某与案外人钟某、韦某某就投资农田养殖签订了《养殖合作协议书》,约定钟某占股50%、韦某某占股25%、牧某某占股25%,并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3月7日,合伙体正式运作。

同年3月初,原告李某听说牧某某与他人合伙养殖,便与牧某某达成口头入伙投资约定;同年3月16日、3月19日,李某向牧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投资款共计50000元。同年7、8月份,由于发大水导致牧某某、钟某等人合伙经营的鱼塘被毁,合伙体难以继续经营,三人就散伙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合伙期间的投资进行了清算。经三人清算,合伙期间总投资款为418386元。

李某认为,其与牧某某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更未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没有分红,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不成立,为此要求牧某某退还投资款5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李某与牧某某的陈述,李某听说牧某某与他人投资合伙养殖,双方达成口头投资协议后,李某将投资款50000元打给牧某某,牧某某在收到投资款项后,用于与钟某等人合伙养殖项目中,先后投资十多万元,合伙养殖项目由案外人钟某经营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有效的合伙合同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其次,李某并未与牧某、钟某等三人补充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入伙协议,钟某与韦某某知道牧某某的股份中有李某加入,股份在牧某某名下,李某仅是合伙体的隐名合伙人。最后,李某与牧某某之间形成的合伙合同关系,合伙项目就是牧某某与钟某等人合伙的养殖项目,李某以牧某某的名义占有合伙体25%的股份,在合伙体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出现严重损失,经清算,投资款损失达418386元,根据股份占比,牧某某承担104596.5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李某与牧某某根据双方内部约定或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李某以合伙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退还投资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如果合伙人双方在没有签订合同情况下,即使是没有参与合伙公司的实际经营,但合伙事务已经实际履行,则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

而相反,如果合伙人双方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分工或义务,并且经营账目及合伙结算等材料都在对方手上,那么诉讼要求返还合伙款项,则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参考徐某、文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9716号)。

由此可见,合伙人在协商合作经营前,拟定书面的合伙协议尤为重要。并且在合伙协议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合伙事宜,比如: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合伙的期限、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纠纷的处理等合伙事务都需明确约定,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如不知道如何拟定,或者有合伙相关法律纠纷,也可咨询同福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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