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包人是否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4/4/16 10:37:14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564

发包人是否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工程款,那么发包人的抗辩理由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下面通过法院的多个典型案例来揭示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案例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工程款的,发包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

2020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采暖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案涉工程结算完成后,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7%,余下3%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20201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于20211月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将案涉工程移交至某房地产公司使用。经结算,某房地产公司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某建筑公司针对未付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而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固定总价外存在增减项,故双方结算总价应为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虽然双方针对案涉项目未单独组织竣工验收,但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交由小业主使用。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某建筑公司每次收款前,须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专用发票,否则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拒付,即双方达成了由某建筑公司先开具发票,某房地产公司再分批次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某建筑公司就剩余工程款未开具发票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鉴于某建筑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可开具相应发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判决在某建筑公司先行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合同未约定提交工程价款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终1205]中,关于发票的问题,认为依据涉案《电气设备采购合同》第4.3项约定,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2)货到后的货款支付为:供货方设备到达现场,承包方验收签字确认后,发包方经承包方背书后向供货方支付每笔款项。3)供货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上述约定,供货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南京自动化公司向敦煌能源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供货方须先交付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才支付设备价款。而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南京自动化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主合同义务,敦煌能源公司应当依约向南京自动化公司支付约定款项。

案例三:开具发票属于税法上的义务,法院不予审理

实务中,关于开具发票的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亦存在差异。如20155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认为:“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温商公司的合同权利。”但是,在20156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的裁判观点认为:“交付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而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纯高公司依据合同主张锦浩公司交付发票缺乏依据”。最高院裁判观点的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各地法院未有统一的裁判尺度。

案例四:如卖方未开具发票已经给买方造成了财产性损害,买方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益。

在实务中,关于买方损失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的认定,需要以缴纳税款的实际情形为依据,包括纳税主体的分类、计税方法、税率、应纳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等。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冀01民终3625号一案中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上诉人主张的税款损失是否存在及具体数额的认定,需要以相关时间段内上诉人缴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为基础,包括纳税主体的分类、计税方法、税率、应纳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等。这些事实的认定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评析

从上述几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因发票拒付工程款问题,具有两种裁判观点:

如合同中未约定提交工程价款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则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往往难获法院支持。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防范于未然,同福建设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以及因未及时开票造成的逾期付款责任划分等条款,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标明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确定税率以及所需开具发票的类型,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1.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客服二

  3.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020-83277199 15018724518

Copyright ©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15011号-1Powered by vancheer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