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名下的宅基地是否能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4/12 9:38:31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252

宅基地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不属于被债务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被强制执行。但宅基地上已办理相关登记且产权明确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典型案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监51号

广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农村村民可以放弃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出卖自己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其中没有规定购买房屋受让人的限制条件,只是规定了出卖后农村村民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执行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拍卖的被执行人陈凤英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前进石溪永宁街4号房屋,其用地属于宅基地。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前,已经征询过广州市天河区国土房产部门的意见,且曾润兴已经交付了全部拍卖款,广州市天河区国土房产部门亦协助执行法院向买受人曾润兴核发了涉案房屋的集体房地产权证。因此,执行法院在拍卖方案中没有限定竞买人的条件并将涉案房屋拍卖过户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广东高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前,已经征询过广州市天河区国土房产部门的意见,且曾润兴已经交付了全部拍卖款,广州市天河区国土房产部门亦协助执行法院向买受人曾润兴核发了涉案房屋的集体房地产权证。因此,执行法院在拍卖方案中没有限定竞买人的条件并将涉案房屋拍卖过户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陈凤英申诉认为上述《通知》第24条规定是针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但农村宅基地其性质亦属于集体土地,故其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而且,陈凤英作为被执行人,本应以其名下财产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现执行法院拍卖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以清偿债务,并不损害其合法权益。陈凤英主张撤销拍卖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在拍卖方案中没有限定竞买人的条件并将涉案房屋拍卖过户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典型案例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复623号

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宜发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房产并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被执行人黄宜发申请复议:涉案房产是农村自建房(黄宜发母亲陈建娣作为村民在分配的宅基地上的家庭自建房),建筑面积为800m²,包含14套独立房产,可单独查封的情况下,仍然违反上述规定全部查封,属于违法行为。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黄宜发名下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分层分户查封及评估价格有待评估报告出具。

【裁判要旨】未分层分户的农村自建房可整栋一并查封。

典型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91号

本院查明,唐启山、唐涛、唐某、刘富贵、张云兰曾就张家口中院执行东侧第一门存在错误为由向张家口中院提出异议,案号为(2019)冀07执异11号。张家口中院在该案中查明,2018年3月12日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二道渠国土资源所出具查询回执显示:经查,刘成虎、刘成龙宅基地面积49.66平方米,地上建筑**楼房,位置位于沽源县闪电河乡闪电河村半虎线南,刘成虎楼房位于最东侧。第七门登记的权利人为周贵和。张家口中院认为,唐启山等主张第七门为被执行人刘成虎的房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从沽源县国土局调取的房屋登记显示,第七门并未登记在刘成虎名下,该院拟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成虎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楼房拍卖、变卖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楼房拍卖、变卖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四:(2011)扬执字第1008号

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政策禁止性规定等方面的问题,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为执行标的物的案件容易走入执行困境。民事执行制度以最大化实现债权为价值目标,法院应平衡关联法律制度之间的价值,采取有选择地执行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等手段变通执行。法院认为,由同为槐泗镇的谢孝忠作为房产买受人,则在房产过户过程中不会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受阻。于是,申请执行人谢孝忠同意以100万元(含土地价值)价格受让被执行人房产,并向法院交付了高于其债权的差价款,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余所有债权人。

【裁判要旨】由同村村民作为买受人,可以执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使用权及所有权。

典型案例五:(2019)冀07执异11号

法院查明:经查,刘成虎、刘成龙宅基地面积49.66平方米,地上建筑二层楼房,位置位于沽源县闪电河乡闪电河村半虎线南刘成虎楼房位于最东侧。2018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8)冀07执恢1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成虎位于沽源县××××49.66平方米宅基地及该地上二层楼房(位于最东侧)。

法院认为: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成虎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楼房拟拍卖、变卖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可以查封、拍卖、变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结语

以上就是关于宅基地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的解答以及案例分析,总的来说,目前大多数法院对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宅基地上的房屋持肯定态度,但有法院查封后不处置,也有法院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中止执行。具体需要根据实际的案情而定。

而大多法院在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时,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宅基地的特殊性,比如会在同一集体组织内进行拍卖,这样一来在房产过户过程中不会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受阻。同时也会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唯一住房等情况,作出合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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