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福小课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发布时间:2020/7/14 10:10:23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110


导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企业的核心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且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更不能忽视法定代表人“特殊”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的风险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也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1) 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比较常见的罪名: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3、走私类犯罪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4、其他法律风险


(1)限制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存在以下情形时:第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传唤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到场。


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进行调查询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到场。


(4)冻结个人账户,并被裁定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


存在以下情形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二、如何规避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现在,我国保险公司均有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责任风险保险,当董事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避免董事个人的财产风险。企业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由企业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购买责任保险,以尽可能得降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2、在股东投资协议和章程增加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实务中,建议企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无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在已约定情形下,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该索赔或责任的行为必须是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的维权费用。”



3、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若认为决策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要中。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应该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法定代表人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要中,以规避风险。


三、结语



实践中,作为法人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一旦其所在的法人或法人组织成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便无力偿还,也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从而降低个人职业法律风险。


对于不愿意当法定代表人的幕后实际控制人,也存在很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换而言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件,其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承担。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幕后实际控制人之间,都存在极大的风险,作出决定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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