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房屋租赁法律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0/2/26 15:01:11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307

导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下,每个人、每家企业都在奋力抗疫,确保把损失降到最低,而房屋租赁问题就是每个人、每家企业都关注的。今天小编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房屋租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汇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房屋租赁法律问题总汇

1.新型冠状病毒对于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疫情本身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在当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禁止经营公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民法总则》、《合同法》项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在未有正式公告、只是因疫情经营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依据:《合同法解释(二)二十六条》)。


2.对于商用租户,疫情期间政府发布公告或明令要求禁止经营,经营者能否据此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通常情况下,疫情只是短暂性事件,由此构成的不可抗力只会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不是完全不能履行,参照非典期间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判定解除合同。特别情况下,由疫情构成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经营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3.对于商用租户,疫情期间政府虽未发布公告或明令禁止,但疫情已经严重影响经营,造成巨大亏损,经营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因疫情防控,外出减少导致的人流量降低而导致的“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不属于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有较大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确定变更或者解除。


4.对于商用租户,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可否要求调整租金?

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不区分政府是否禁止经营(即不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调整租金。(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合同法解释(二)》二十六条)


5.针对政府要求,部分商场停止营业,商场内租户是否有权要求减免租金?

因政府的指令,部分商场停止营业,构成疫情期间的不可抗力,租户可以提出减免租金,减免租金的程度由商场和租户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疫情对经营的实际影响确定具体数额。(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


6.对于住宅承租人,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返回租住地导致租住地房屋空置,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

不可以要求减免租金,虽然出租人可以主动减免,但其无减免义务。主要基于虽因疫情租客无法实际使用房屋,但其居住功能没有受到损害,房屋实际还是由租客占用,房东无法使用或通过使用获得收益(依据:《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


7.疫情期间,住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是否解除合同,可先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坚持解除合同的,如果本次疫情的影响只是暂时性的,就不能解除合同。例如疫情过后,返工人员可以继续租赁房屋。但如果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不是暂时性地为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基于在春节期间开展特定商业活动而进行的商铺租赁,因疫情爆发和政策影响,已经不可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因此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8.疫情期间,住宅承租人不付房租,出租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吗?

在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租人拒绝或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但由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或承租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减免或适当减少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9.疫情期间,住宅承租人不付房租,出租人可以扣押金吗?

在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押金功能的情况下,通常认为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具有担保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的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没收承租人事先交付的押金,用于抵扣相应违约金或相应的损害赔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疫情之下,每个人都想把自身损失降到最低,希望此文章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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