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4/7/30 14:13:29 分类:同福资讯浏览:40

张女士在某网站购买一件衣服,收到后发现有色差,协商退货时店铺告知其并未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决绝了张女士的退货请求。张女士不解,新消法不是规定了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吗?但有的淘宝店铺仍在自己店铺页面上标明不加入七天退货,请买家自行斟酌等类似的字样。这类店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在此类店铺购买的东西如果不满意,是否就如店家所言不能退货了?

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确实对此有了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新消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网购过程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店铺自行作出不加入七天退货的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同时,新消法也对消费者方面做出了限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新消法中列举了四类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张小姐所购商品属于服饰类,并不属于上述四类不宜退货商品,所以仍可以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张女士应尽快申请退货退款。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并以企业家刑事法律辩护、民商事法律、知识产权等为主要业务驱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1.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 在线客服

    客服一

    客服二

  3. 全国在线咨询热线

    020-83277199 15018724518

Copyright ©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所版权所有 粤ICP备06015011号-1Powered by vancheer站长统计